各沿街经营户、流动摊主及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县城精致管理成果,着力打造整洁文明、规范有序的县城环境,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城镇精致管理行动要求向全社会告知:
一、加强市民文明形象提升
行人出行时走人行道及斑马线,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不翻越绿化带及护栏。爱护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
如被执勤人员发现有此类不文明行为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且要以红袖套传递的方式,参与到文明执勤中来,一直到发现下一个不文明行为人为止。通过参与文明劝导,提高全民文明意识。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地面、墙体干净,无痰迹、粪便、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完好;责任区严禁随意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严禁倾倒泔水、污水;严禁焚烧垃圾、树叶或其他废弃物;露天烧烤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严禁油烟直排;负责对责任区内乱贴乱画、小广告等有碍市容观瞻行为进行清除。
包绿化养护:不向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不践踏花草绿地,不攀折树木,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包责任区秩序: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禁止在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违法违规搭建棚亭、围挡等构筑物;禁止临街商户使用超出门窗部分进行经营、店外堆放、垃圾乱丢,未经审批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责任主体如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经查实由监督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监督单位则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全面规范马路市场
城区内所有流动摊点一律进入市场内经营,严禁擅自占道经营或在农贸市场周边摆摊设点,严禁市场外溢。
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交通秩序治理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利用“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建筑(装修)垃圾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沿途撒漏建筑(装修)垃圾;垃圾运输车辆严禁沿途抛洒、带泥上路、未实施密闭措施等污染城市道路行为;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运输至合法的建筑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本告知发布后,请广大市民和经营户积极响应,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改正不文明行为。目前我县已采取网格化管理,从2023年6月5日起,我县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在过程中出现妨碍执法的当事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855-6223522/6223976/12345举报热线。
望广大市民按照本告知书要求,共同打造整洁文明、规范有序的县城环境!
黎平县和美城乡“四大行动”领导小组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