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燃料基本知识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如醇基、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通常是以醇基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经化学勾兑合成的一种液体燃料。主要应用到酒店、食堂、餐馆、家庭厨房等领域。
醇基燃料的危害
(一)许多醇基燃料添加的都是改性后的工业醇基。醇基易燃、挥发度高,其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浓度达到6-35%会产生爆炸。使用不当的容器储存醇基燃料、使用不符合资质的车辆运输醇基燃料,都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醇基燃料储存设施、燃烧器具、管道等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设施设备安全无保障;餐饮业使用塑料桶、改装铁桶等储存醇基燃料,且直接存放在灶具旁边或悬挂在屋檐下,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直接威胁到厨房或楼上人身安全;采用敞开式,使用非防爆泵、塑料管直接向餐饮店储存桶加注醇基燃料,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部分运输醇基燃料车辆为非法改装轻型厢式货车或面包车等非危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运输安全无法保障。
(三)醇基燃料中的工业醇基易挥发,对人体会产生严重的损害:
1.醇基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最大,它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摄入都会产生毒性反应;
2.醇基在体内氧化产生甲醛和甲酸也都有毒性,破坏脑神经细胞,产生永久性损害,甲酸进入血液后,损害肾脏、导致肾衰竭;
3.由于醇基及其代谢物甲醛、甲酸,易引起网膜细胞、视神经损害,破坏视觉神经细胞,严重者视力急剧下降,可造成持久性双目失明;
4.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皮肤脱脂、干燥、皲裂、皮炎;
5.致命剂量大约是70ml,严重醇基急性中毒会出现剧烈头痛、恶心、呕吐、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双目失明和昏迷,最后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一)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
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
2.购买单位应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单位购买醇基燃料,且相关许可范围应载明“醇基燃料”,载明“甲醇”或“乙醇”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3.购买单位应向销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储存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4.买卖双方必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批次采购时间、采购数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购买单位单次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储存容器最大容量的90%。
6.销售单位应主动向购买单位提供醇基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运输、卸车安全要求
1.醇基燃料的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JT/T 617的有关规定。
2.醇基燃料卸车时应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卸车时应发动机熄火。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4.加注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加注机应与储罐联动,具有防溢急停措施。
6.加注计量设施应符合GB/T9081-2008《机动车燃油加油机》的规定,并定期效验。
(三)储罐使用安全要求
1.醇基燃料的储罐,应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质,罐身两端封头应使用一次成型无拼接钢板冲压成型,最高承压不小于0.5MPa,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5MPa(罐顶表压),设置在高处时储罐壁厚不应小于4毫米。
2.醇基燃料储罐出厂时应提供试压检测报告、试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醇基燃料的储罐应配备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不得使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
4.醇基燃料的储罐应具备高液位报警、高温度报警和高压报警功能,报警时应具有相应的自动保护功能。
5.醇基燃料的储罐通气管路应安装有阻火装置,储罐底部不得设置排污口。
6.醇基燃料储罐的清洗作业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规定。
7.单位使用醇基燃料的,醇基燃料储罐总容积不超过0.8立方米或5天的使用量;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使用醇基燃料的,储量不超过0.2立方米或5天的使用量。
(四)管道安全要求
1.醇基燃料卸车应采用密闭卸液方式,卸液管线宜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并在连接管道上设置阀门及止回阀,卸液口应有明显标识。
2.醇基燃料储罐连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进液管应伸至储罐内距罐底不高于0.1m处,进液管的底端应为45°斜管口;
②出液管底部应高于罐底0.1m,储罐出液管应设置阀门。
③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4米或设备走台2米且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呼吸阀的工作压力应能保证卸车正常工作。
④醇基燃料储罐至厨具燃烧器之间的供液管道应地上敷设。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符合GB/T 20801的相关规定。
⑤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
⑥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与厨具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套管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⑦进入厨具前的阀门应为球阀并设置在易操作的地方,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灶具安全要求
1.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灶具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2.灶具应具有自动点火装置,不得使用人工点火的灶具,且自动点火规则必须为“火等燃料”。不得使用进燃料后再点火的方式。
3.灶具应选用热效率高的气化燃烧灶具,也可选用电控鼓风机灶具。不得使用手动阀门调节燃料供给量的灶具。
4.灶具燃料供给和燃烧应自动保持平衡,保证供给的燃料能够充分燃烧,不产生燃烧不完全的刺激性异味,不对人体构成损害。
(六)消防安全要求
1.厨具间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应配置灭火毯2块、过滤式防毒面具2套、橡胶手套2副;储罐间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厨具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换气次数达到每小时12次。
3.醇基燃料储罐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提,防火提的有效容量应不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便于救援人员进出防火提的踏步;室外储罐防火提应设置雨水排水管,且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封闭、隔离措施。
4.醇基燃料的出口管道应设置回火阀。
5.醇基燃料存放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并在醒目位置处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安全警示标志;存放场所内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盆、火炉、取暖器等。
6.醇基燃料使用及储存场所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和员工宿舍。
7.醇基燃料储存处,门应朝外开,通风换气应保持良好,通风不畅应安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8.醇基燃料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9.醇基燃料储罐、工艺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10.醇基燃料储罐卸车场地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1.醇基燃料储罐工艺管道上的法兰两端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板)跨接。
12.醇基燃料储罐、卸车作业区、厨具间应设置醇基可燃气体检测探头。检测探头应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人值守的场所。
13.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选型和报警浓度值应符合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4.醇基燃料储罐设置应满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宜室外布置,如储罐设置室内,则应设在单层专用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间与其他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③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④应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⑤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15.储罐与电力线、通信线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储罐与道路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16.应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主要学习醇基燃料危险特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和组织人员疏散等。
(七)日常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储罐内燃料的温度、液位、压力,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灶具工作是否良好等。
2.燃料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知识。
3.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4.供、需双方应建立燃料采购明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各餐饮单位和场所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开展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无法整改的,要立即更换使用燃气等其他方式替代醇基燃料。